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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脱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条例》规定,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应当按照设定的缴费档次的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全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其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为拓宽困难群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渠道,《条例》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作了多层次的规定,如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保险费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等等,以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条例》鼓励成年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经济资助,同时,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教育和引导的职责。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义务。通过地方立法鼓励赡养人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赡养人所在单位的教育、引导和督促职责,把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细化为具体措施,把孝老爱亲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利于巩固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