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天与李小花系同事关系。某日下班时,二人在电梯相遇,聊天中张天得知李小花准备去逛街。张天遂提出顺路、可开车捎李小花一程的建议,李小花欣然接受。不幸的是,张天在行驶途中违规变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小花头部受伤。李小花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那么,李小花住院花销及误工费等损失,能否要求张天赔偿?
【法条解读】
随着我国个人拥有机动车数量的激增,无偿搭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也因此发生了一些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对于如何处理上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讲,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对待原理和法律的政策导向原理。首先,机动车使用人允许他人无偿搭乘,是为了满足搭乘者的需求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友好帮助行为。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时,搭乘者对友好帮助的对待请求,也应体现出友好对待,不能像有偿乘车那样按照等价原则损失多少请求赔偿多少,理应适度减少赔偿额的请求。这是一种道德义务的回报,将其规定为法律规则,不仅有利于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建立友好的道德关系,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对待原理。其次,法律规定无偿搭乘者只能获得相应赔偿而非全部赔偿,有利于提醒人们慎重选择无偿搭乘,也有利于促使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驾驶人对他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搭乘者意欲搭乘时,也应考虑驾驶人是否是新手、是否曾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甚至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等,万勿随意搭乘。驾驶人在他人提出无偿搭乘时或主动提出同行时,也应考虑对自己的安全驾驶是否自信,是否有能力做这样的好事,这体现了法律的政策导向原理。
从法律构成要件上讲,适用该条规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无偿搭乘的机动车必须是非营运的机动车。所谓非营运,即不是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2.无偿搭乘者和驾驶人存在搭乘的合意。可以是搭乘者提出要约,驾驶人承诺;也可以是驾驶人提出要约,搭乘者承诺。3.搭乘必须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搭乘,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需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发生了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即适用该条规定,必须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责任在搭载搭乘者的机动车一方。5.造成搭乘者损害。其损害通常情况下是指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上费用均应相应减轻赔偿。6.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搭乘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完全是由搭乘者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7.注意除外情形。如果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比如有酒驾、毒驾的情形,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本案中,张天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张天与李小花存在搭乘的合意,搭乘也是无偿的,张天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李小花头部受伤系因交通事故所致,且不存在除外情形,本案符合《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李小花可以据此要求张天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张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