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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通告

为了有效整治非法医疗美容,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治市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卫监督发〔2017〕13号)和沁县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沁县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沁卫发〔2017〕152号)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重点查处以下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一)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二)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三)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四)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生命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七)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八)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三、对实施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提醒广大市民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发现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可向县卫生计生局或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0355-702270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