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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新机制

早在201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召开会议,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要求。这是新时期党中央从严治党的一项明确要求和重大举措,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政治要求。同样,也是摆在农村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那么,当前农村不合格党员有哪些表现?形成原因是什么?因当采取怎样的对策措施?

总体来看,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在农村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展示了良好形象。但是,也有个别党员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了偏离,组织纪律涣散,不讲政治、不讲正气、不讲原则;有的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有的自我要求放松,工作标准降低,混同于普通群众;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甚至带头违规违纪,丧失党员应有的先进性等等。这些现象虽然是极个别现象,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组织保证之一。我们要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新机制。

(一)科学界定农村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要处置不合格党员,就要制定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根据实际,与时俱进。在制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时,就要面对新情况,力求突出"三性":一是针对性。要针对农村党员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制定不同的标准。二是时代性。要紧紧立足于当前改革开放的大环境,顺应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特点。三是可操作性。要尽量降低标准中定性比例,提高定量比例,增加标准的刚性,减少标准的弹性。

(二)科学设置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我们认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对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5)民主评议中,党员或群众的测评合格率低于30%的。对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应予以除名:(1)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连续两年被为不合格党员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4)无正当理由,一年中累计10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三)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要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重点抓好"核实取证、召开支委会、召开党支部大会、上级党委审批"四个主要环节,这四个环节,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必备程序,有了这四个环节,就应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有效。"综合材料与本人见面、同被处置党员谈话、处置决定与本人见面、处置结果正式通知本人以及在公开栏内公开"五个环节为次要环节,它履行与否,不影响处置程序的有效性。

(四)着力营造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整体环境

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整体环境和氛围,避免在局部地区开展,形成阻力,造成矛盾。一是党委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落实党委书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第一责任,把处置工作作为书记抓党建的重要考量;支部书记是评议不合格党员的直接责任人,评议之前必须选好、配强支部书记。要发挥组织、宣传等党委职能部门和纪委的作用,形成处置合力。二是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党员纪律意识,解决不愿处置、不敢处置问题。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思想统一到纯洁党员队伍这个根本目的上来,营造加强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保证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顺利进行。

领题人:郭广恩(县党建研究会秘书长)

课题组:王来虎 武二赖 王沁宝 张秀芳

执笔人:栗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