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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上接第三版)村民议决。经公示后群众认可无异议的,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32、对于在确权中个别农户有调地要求的如何处理?

对于个别农户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解决。

33、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34、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5、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6、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确权确地给原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7、承包地块界限打破如何确权登记?

个别地方因搞规模经营等原因致使农户承包地四至或边界难以确定的,要以承包台账、二轮合同面积和承包地相对位置为基础,由相关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四至和边界位置对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38、怎样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0条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怎么认定承包人的家庭消亡呢?

第一,“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已经死亡,亦即承包户的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人”即承包经营的家庭就没有消亡。

第二,“承包人”即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以户口本为依据的现有家庭人口确定。

第三,承包户家庭中某个或某些人死亡的,其土地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不是继承,而仍属家庭承包经营。

第四,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即承包人死亡,亦即承包户家庭消亡。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能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

39、合并村或村民小组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村或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村或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或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0、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耕种的农村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1、自留地如何确权登记?

过去未纳入二轮承包的自留地,原则上纳入自留地占有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42、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签定合同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3、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

集体用自有资金和国家投资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的集体耕地,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发包给新增人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确地确权登记到户。

44、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处理。

45、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6、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同意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47、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8、农村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依法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49、因建设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个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经依法批准的不再确权登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未经依法批准的仍要对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

50、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农村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5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在发包农村“四荒地”时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52、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3)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53、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54、已经列入城镇规划的土地还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吗?

对已列入城镇规划但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依法对原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55、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2015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从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

56、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8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对于分户后,分别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57、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合户后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但双方当事人申请合户的,按照合户后进行确权登记。

5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59、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新的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过去各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等证书统一收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