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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上接第二版)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是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10、哪些情形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确权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11、确权登记颁证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但民主协商、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12、土地确权后,农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解释,“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3、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14、怎样把握确权到户到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对承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前提是确权到户到地。早在2004年,中央就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只有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和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到户,才能使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我省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15、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16、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7、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8、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9、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根据 1994年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的规定,新增人口属于家庭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口。

20、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二轮承包后,在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没有书面申请而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2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22、一些地方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湿地公园等租用农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用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了湿地公园等,没有改变原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应该将占用土地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

23、至今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200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2号)中明确指出:“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在2004年年底全面完成二轮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少数地方,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实行公开承包,公开承包后,签订承包合同,确权到户,依据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24、对移民村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近年来,我省开展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涉及到5591个采煤沉陷区搬迁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易地扶贫搬迁村。这些移民村除国家征收土地和另有政策规定的外,遵照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5、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矗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2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7、机动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以上规定说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应依法依规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并确地确权到户,颁发证书。

28、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29、二轮承包时因地块质量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二轮承包时各地因地块质量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土地,按实测的面积对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

30、对个别拱地头、拓边展沿多出的少量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个别农户拱地头、拓边展沿多出的少量土地,只要群众无异议,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31、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