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妻子去世,老赵伤心欲绝,借广场舞消愁。2012年,老赵偶然结识跳广场舞的小蔡,并坠入爱河,火速结婚。2015年,老赵因病去世后,小蔡拿出老赵所立的打印遗嘱,其主要内容是:老赵于2013年全款购买的房屋由其再婚妻子小蔡继承。这份打印遗嘱系老赵前往打印店口述,由打印店员工打印的,除老赵亲笔签字捺印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后老赵之女起诉小蔡,请求法院确认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条解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遗嘱继承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并非法定遗嘱形式,而遗嘱又是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
(1)若立遗嘱人拥有计算机操作能力,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遗嘱中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通常法院会参照“自书遗嘱”的规定认定遗嘱效力。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若打印遗嘱系遗嘱人口述或遗嘱人先行亲笔书写完成,再由他人将遗嘱打印,后经过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见证此过程,且遗嘱上有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亲笔签名的,法院通常会参照代书遗嘱的规定认定遗嘱效力。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除去上述两种情形,打印遗嘱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正如本案中,老赵生前所订立的打印遗嘱并非自己打印,无法参照“自书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同时又欠缺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此过程,也无法参照“代书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故该份打印遗嘱因欠缺关键构成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经过35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电脑及打印技术的普及,致使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屡见不鲜。在本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至此,打印遗嘱作为一种合法的遗嘱形式,成功“上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是按“代书遗嘱”来设置的,即必须通过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见证人是指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证人需要在场见证并完全参与打印遗嘱从输入到打印制作的全过程。若打印遗嘱不能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依旧不能认定其效力。因此,即使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老赵所立的打印遗嘱也不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