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为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令。
一、禁火时间
2020年10月10日2021年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草原、旅游景区及公路两侧林带等。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焚烧秸秆、根茬、树枝、落叶、杂草及烧荒燎堰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烧烤和狩猎;
(三)严禁牛羊工或其他无关人员带火入山;
(四)严禁智障人员进入林区擅自行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山采石、私架电线;
(六)严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使用;
(七)风景区、林区主要道路口、入山口要设立哨卡,专人把守,杜绝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八)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清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动员广大干部群众,集中人力对林区、村庄、企业和养殖场周边及电线下方的荒草杂物等易燃物全面清理,确保形成自然隔离;
(九)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香蜡纸火等祭祀用品售卖行为,做到源头追溯、有据可查;
(十)各乡镇、各村、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防火值班值守,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四、处罚规定
(一)凡违反禁令擅自野外用火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凡是烧荒燎堰或野外用火者,对森林资源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三)凡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违章用火者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经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奖励。
森林火警举报电话:12119 7023230 7182119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