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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实施最严“禁炮令”
10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21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简称通告)有关情况。

《通告》内容共五条。第一条明确了我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二条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第三条要求对已颁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进行依法处置,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四、第五条对实施禁放措施后,各级各部门做好安全风险管控等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要严厉打击、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据了解,之前,我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过一些“禁炮”和“限炮”规定。这次的禁放政策更加严格。一是禁放区域更广。之前各地出台的禁限放区域主要集中在主城区,而这次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放,包括农村地区;二是适用范围更宽,包括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放。

《通告》出台后,按照省政府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燃放单位资质条件、技术力量、燃放场地、作业方案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山西警方将要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全面摸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底数,特别是现存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现存的烟花爆竹尽快处理,并加强对其流转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防流失和发生意外。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处理的烟花爆竹,要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收缴;对单位收缴和群众上交的烟花爆竹,及时组织销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何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