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市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各区县重点管理区域(即各区县建成区)。
二、整治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三、整治重点: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长治市禁养犬名录》规定的56种禁养犬以及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2、养犬需到社区(村委)申领登记表并取得许可,携犬到指定免疫点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并交纳登记注册费。3、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违规饲养的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或上交各区县犬只收容所,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5、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6、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7、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四、处罚措施:1、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的,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的,个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2、饲养犬只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或者年检的,没收犬只。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4、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5、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牵引带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未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的,由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7、犬只未进行免疫接种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免疫的,由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农业农村局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无主死亡犬只应交由畜牧兽医部门无害化处理,对明确物权人的死亡犬只由犬主进行无害化处理。8、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齐抓共管: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养犬行为,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3、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部门 110
城市管理部门12319
农业农村局0355-30261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畜牧兽医部门0355-2054595
长治市城市管理局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