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法治手段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的养成。法规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小切口”入手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众所周知,随地吐痰既不卫生也不文明,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却又屡禁不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危害,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医学研究表明,常人一口痰,至少含有5000万个细菌,病人一口痰中细菌数量更多达2亿个以上。以新冠病毒为例,在空气中最多可以存活3个小时,但在痰液中则可存活39天。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王岳红表示,制定《规定》,运用法治手段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既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从“小切口”入手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务实举措;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积极探索;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
王岳红介绍,目前,针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虽然我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部分条款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不强、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随地吐痰陋习虽然属于道德范畴,要靠个人的自觉自律,但道德养成和践行离不开法的约束,必须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从法治上引导全社会崇法向善。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新模式,按照“精细化”要求,能明确尽量明确,能具体尽量具体,切实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创新制度设计,完备共治共建共享机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斌介绍,《规定》建立了完备的共治、共建、共享机制,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公民“三位一体”齐抓共管、同监督、共分享的格局。其中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不少制度都带有创制性。
《规定》具体规定了禁止随地吐痰的公共场所,不仅包括图书馆、商场、咖啡厅、居民小区等文体活动场所、经营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还包括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电梯轿厢等。为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落实,规定将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的治理,涉及场所多、范围大、监管难,单靠政府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力量,难以让法条落下去、活起来。为此,《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治理责任和责任区;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居委会、村委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共同治理随地吐痰行为,突出了社会责任的发挥优势。
借鉴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群众广泛参与的成功经验,《规定》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随地吐痰行为;要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宣传监督;鼓励市县两级政府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等群众参与治理管理的工作模式等。
建立举报平台,违法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吐痰不能随地,那正确的方式是什么?《规定》明确,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同时明确,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如被发现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拒不清除的,将按照不同区域进行相应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还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