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组织建设和矛盾调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
1. 基层民调组织弱化,职能作用发挥不好。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民调队伍不稳定。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三是村级调解员法律水平低,调解效果不理想。四是民调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2. 乡镇司法人员不足,专职民调员严重短缺。
3.行业性、专业性民调组织不健全,一些方面调解情况不理想。我县现在有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两个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司法局还在县人民法院和信访部门设立了两个专业性的调解工作室。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没有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
加大民调组织建设和矛盾调处力度的对策建议
1.提高村级民调工作质量,真正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基石。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形成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小组、信息员三级架构,实现村级调解组织体系全覆盖。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被推选为调委会委员。三要加强业务建设,调解员要按照纠纷受理、调解准备、进行调解、调解终结、调解回访五个步骤规范案件调解工作流程,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2.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员责任担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对已有的考核评价办法要认真执行,严格考核,科学评价。要建立民调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民调当事人回访制度、基层组织和群众对人民调解员满意度考核制度、重大案件责任倒查等相关制度,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切实感受到压力,激发出动力。
3.认真做好招录聘任工作,加强专业化民调机构建设。职能部门要按照每个乡镇有二名司法助理员的标准,尽快组织和扩大司法助理员招录。要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民调委应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民调委应有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4.解决经费待遇问题,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保障。适当增加基层民调员的工作经费,以奖代补形式提高报酬待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5.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民调工作法律水平。对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员,每年应进行2-3次《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继承法》、《赡养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与基层群众紧密相关的实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加强日常性的业务指导,大力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不断开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