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李祥文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必须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条例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并注意处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问: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答: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问: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细化了部门监管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问:条例实施后,我县将通过那些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答:下一步,我县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条例》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我县将利用电视、广播、智慧沁县手机台、报纸、公众号、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家解读、宣传海报、滚动字幕、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广泛宣传、深入解读《条例》和其他保障工资支付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应,确保条例落地落实,终端见效。二是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三是深入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继续加大存量案件查办力度,摸清在建工程项目底数,建好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台账。开展公益律师进工地进项目活动,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四是强化约谈问责。紧盯欠薪案件处理和问题整改情况,对处理和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力度,约谈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项目和单位,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五是加快企业用工监管平台建设。对接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在全县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推广运用,建立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把握工作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