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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严惩滥食野生动物
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价值罚款

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加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及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决定》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针对《决定》中新增的野生动物交易、猎捕禁止性规定,不论是禁止交易还是禁止猎捕,都是以禁食为目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是允许的。

本次《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据悉,今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非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同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影响违法行为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次通过的《决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