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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应规避的刑事、行政法律风险

问:生产、销售“假口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疫情当前,大部分企业都存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加班加点生产口罩,满足社会需要。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大发国难财,生产、销售“假口罩”,此一行为当然应当追责到底!根据《刑法》《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口罩,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量刑,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当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根据相关量刑意见,若此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恶意编造疫情谣言进行传播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些所谓的“网传”“网曝”等涉疫情不实信息广为传播,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因此,依法治理各种谣言乱象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散布谣言的行为手段、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不同,可处以不同的行政、刑事处罚。首先,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此外,如果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若置疫情防控大局于不顾,任性妄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问:刻意隐瞒武汉接触史、谎报病情,最终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造成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该行为如何认定?

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有过接触史但故意隐瞒,且大量与他人接触,造成多人被隔离,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此外,一旦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或被列为疑似病例后,仍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