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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 县 公 安 局
关于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除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沁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长治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长治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沁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沁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沁县辖区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县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缴获毒品数量以甲卡西酮为标准,海洛因、冰毒等其他毒品数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以溴代苯丙酮为标准,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折算。

(二) 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甲卡西酮1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3000元;缴获1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3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 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溴代苯丙酮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 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五) 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 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 举报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1名以上不满3名的,奖励500元;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2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1万元。

(八) 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九) 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50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 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 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二)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沁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 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 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 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355-7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