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本市沿州区、上党区、沿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负责犬只收容所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养犬和饲养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以及捕捉无主犬、流浪犬和捕杀狂犬等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的设立、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核发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犬只无害化处理并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对犬只养殖经营者和犬只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狂犬病疫情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