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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师惩戒权

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消息一出,关于教师有无惩戒权再次引发热议。巧合的是,恰在此时,教育部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同时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面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教师有“教育惩戒权”吗?如果说以前还是不置可否和比较模糊,而今随着教育部的发声,则是终于有了十分明确而肯定的答案。可以说,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廓清了迷雾,而且顺应了民意。而《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也保证了学生和家长不会因教师惩戒权的获得而产生后顾之忧。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这为各地出台有关规定和教师正当行使惩戒权提供了遵循,对维护师道尊严、保障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乃至为所有学生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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