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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均有增加

11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再次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增加。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内容。

其中,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256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5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92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低于相关标准的,将按标准金额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市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会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