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4版(1-2-3-4)
关于开展违法排污行为大整治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持证排污,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二、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各类排污单位要主动开展对标改造,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对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至6月底,全省各类排污单位要对照环保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各类违法排污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服务,指导整改落实。对于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四、严查重处违法排污。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于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行为,将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接受公众监督。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和网络方式积极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12369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区号+12369 各市生态环境局

微信公众号:环保举报

网络举报:登录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

特此通告。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