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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沁县人民陪审员实际情况,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沁县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本次选任通过随机抽选、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方式进行,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4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8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0年11月15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随机抽选名额数。

(二)发布选任公告。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候选人的产生。

1、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我县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7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向县司法局基层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向县司法局基层科提交被推荐人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县人民法院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即不超过8名。

四、资格审查

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确定第一轮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第一轮筛选后的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从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时对进入第二轮随机抽选但未被选任的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库,以备人民陪审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选任。

六、提请任命

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会同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共同向社会公告。

七、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0355-7023909、18734807732

监督咨询电话:0355-7023902

特此公告

  沁县司法局 沁县人民法院 沁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