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本期共4版(1-2-3-4)
山西征地补偿有了新标准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新近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最新调整。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此次调整的新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此外,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