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省政府近日同意《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实施。其中提出,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以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原则,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并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在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提出要求后,针对具体情况给予女职工特别保护。如,对于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等;对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等。
各级人社、财政、卫生计生、安监、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