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制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根据《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清理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17〕 61号),县政府决定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县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集体、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社会自然人等借款人在我县农村信用社借款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集中清收时间:从通告之日起。
三、集中清收期间,对主动还款户将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凡在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并已逾期的客户,均要主动尽快还贷,以争取最大利息优惠。在集中清收结束后,将不再实行利息优惠,同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起诉执行。
四、凡对借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抓紧督促借款客户积极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追究其清偿相关责任。
五、凡经催收仍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单位或公职人员,由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组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清收,对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的公职人员,坚决执行停薪、停岗、停职和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不加薪、不评先的政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属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坚决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贷款户,除在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外,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由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禁止其高消费。
七、对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抵押、质押等财产,将由司法机关依法拍卖、处置,以抵偿不良贷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拍卖处置其财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挠清收工作组或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