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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定昌镇东苑社区、西苑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西湖社区、育才社区、北寺上村、小河村、北石垢村、南石垢村、合庄村、西良基村、东良基村、西渠上村;段柳乡长胜村、段柳村、青屯村、南头村、芦家岭村、泊村、宋家沟村、暖泉村;各级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院、敬老院、教学等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等行为;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程序严格实施追责问责。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昌镇、段柳乡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要严明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若有全县性的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九、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10、12369

特此通告

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