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实施,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今后,对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新规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今后,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新规明确,违反规定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