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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报通知

按照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17]67号)、《关于印发沁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沁政办发[2017]66号)文件精神,我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将于7月17日开始,现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渠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

望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进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将不列入 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特此通知

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2017年7月16日

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本县县城六个社区内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应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居住的;

常住人口为:户口在本辖区人也在本辖区居住的,非我县户籍有居住证的、我县非辖区内户籍但实际居住达两年以上的。

2、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垢、南石垢、长胜村、西渠上、西良基、暖泉、泊村、合庄村等村属无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

3、属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或人均年收入不达7290元的低收入家庭;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未购买过解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离婚不足2年的;

2、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3、家庭拥有车辆且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4、家庭成员办有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超2万元(含2万元)的;

5、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的。

二、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县城六个社区内常住人口家庭;

(2)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垢、南石垢、长胜村、西渠上、西良基、暖泉、泊村、合庄村等村属无房户或拥有私房、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489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第一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在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垢、南石垢、长胜村、西渠上、西良基、暖泉、泊村、合庄村等村属无房户或拥有私房、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相关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我县临时居住证;

(2)在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在我县六大社区、北寺上、小河、北石垢、南石垢、长胜村、西渠上、西良基、暖泉、泊村、合庄村等村无自有住房或拥有私房、承租公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