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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直单位、各相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长财综〔2017〕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县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强调如下: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相关执收单位要及时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长财综〔2017〕21号)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0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物价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房屋转让手续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卫生检测费

2、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企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