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疏忽酿山火 终身遗憾责难逃
冬春草木干,防火要当先。当下天干物燥,农事活动增多,护林防火工作任务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因此,一定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以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以案说法
2009年1月14日,黄某及家人携带鞭炮等祭祀用品在祭拜去世的父亲后,由于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造成过火面积398亩、受灾面积317亩,烧毁林木立木蓄积718.8立方米,经济损失人民币35940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5940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作为证据收集在案。
法条链接
我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了,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过失造成火灾的,最轻也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沁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沁县司法局
沁县新闻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