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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女)以被申请人蒲某某婚前隐瞒吸毒恶习、吸毒后失去理智经常对其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诉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2016年3月1日,刘某某得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事项和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蒲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蒲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不得进入刘某某的住所。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向刘某某及蒲某某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妇联等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蒲某某严格执行裁定内容,未再向刘某某实施家暴,且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接受了强制戒毒。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四川省受理的第一例案件,各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推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全新的认知和理解。

法条链接: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处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真正实施,祈愿该法能保护受到伤害的人,给予受害人从身体到心灵的双重安全感。法条一点点完善,社会继续规律前行,我们一起承诺下一个更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