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王彦峰辞去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第7号)
(2016年8月18日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王彦峰因工作需要,辞去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王彦峰因工作需要,辞去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