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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宣传专栏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2、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4、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工作“四条”纪律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代表候选推荐人要严把“十关”

在具体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都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考察。凡有以下九种情形的人,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代表人选:

①政治上有问题的;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③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④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⑤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⑦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⑧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⑨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⑩其他不适宜担任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