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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5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作如下公告:

一、年报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各派出机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gsxt.scaic.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应当报送而未报送2013、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需要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5年度报告。

(二)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报和公示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虚假失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异常状态);满3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信用约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真实、及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依法应予公示的其他信息是法定义务,请互为转告,自觉主动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公示。

特此公告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