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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近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对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了60元,达到人均380元。

据了解,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60元,提高后的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级财政补助82元(省属高校大学生164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82元;享受西部政策的5个县(平顺县、沁县、沁源县、壶关县、武乡县)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级财政补助56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6元。

同时,我市还将苯丙酮尿症患者在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