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版»本期共4版, 当前第1版 PDF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颁证工作
本报记者 申虎峰

记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什么意义?

赵志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简单些说就是要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有利于承包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

记者: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赵志强:首先要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其次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此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都是此次工作的重要任务。

记者: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

赵志强:"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确权登记颁证中如果遇到新问题如何解决?

赵志强: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但民主协商、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记者: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赵志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记者:出嫁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他们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赵志强:有这么几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出嫁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那她(他)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如果在新居住地已分配有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女儿出嫁后,如果娘家人死亡绝户,而出嫁女在嫁入地又没有取得承包土地,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如果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记者:这次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应该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赵志强: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记者:以前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这次能否确权登记?

赵志强:二轮承包时,村组干部以及亲属和分田代表违法违规多分的土地,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按处理多留集体机动地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