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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年—2018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2018年实施方案》和 《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开发办[2014]150号)要求,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机制,加快推动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2018年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开发办[2014]150号)为指导,以大幅减少贫困人口,增加贫困户收入为目的,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机制,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放大效应, 增强服务三农精准扶贫工作,加快我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合作金融机构及放款规模

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共同考察、筛选、同时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沁县同样由邮储银行和信用联社两个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在扶贫部门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后正式开展业务。

县扶贫办在选定合作金融单位开设专户,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合作金融单位按照存入总额的8倍以上放大贷款额度。扶贫办要保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安全,财政局要对专户实行监管。

三、扶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一)贷款支持对象

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金融扶贫主要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对通过"能人大户"等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也可适当支持。

(二)贷款用途

按照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贷款用于支持对象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种养业、服务业、运输业、农家乐旅游业及小型加工业等。

四、金融扶贫贷款产品

从事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主要发放两类贷款,一是面向贫困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的"富民贷";二是面向贫困地区扶贫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强农贷"。原则上要求用于支持农户的贷款占当年该金融扶贫机构从事金融扶贫业务贷款总额的60%以上。

(一)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3年。

1、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1年;

2、对于购买固定资产或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非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

(二)贷款利率: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并最终由承担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1、面向贫困户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次基准利率上浮40%(一年期内年利率7.14%、一至五年期年利率7.7%、五年以上年利率7.91%)。

2、非贫困农户贷款利率上浮50%(一年期内年利率7.65%,一年至五年期年利率8.25%,五年以上年利率8.475%)。

3、面向扶贫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强农贷"利息由银行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带动农户增收作用较大的企业及项目在现行利率上下降0.5个点。

4、以上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额度:

1、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额度为1千-5万;

2、对于一般的非贫困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20万元。

3、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贷款额度,按合作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四)还款方式:

1、按月或按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最长23个月或7个季度);

2、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于期限1-6个月贷款);

贷款方式的选择上,要根据客户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的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确定第1种还款方式中的宽限期。

3、对扶贫企业贷款担保,根据金融机构规定执行。

(五)担保方式:

1、对于贫困户:由县扶贫办缴存金融单位的风险补偿金作为质押担保,为单户贷款客户直接发放贷款,(特殊情况考虑到风险控制和扶贫带动效应,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非贫困户、其他自然人或核心企业为贫困户提供表外担保作为增信措施,一个非贫困户、一名自然人或一家核心企业可为多个贫困户提供担保,不测算担保额度,但要签署担保合同,不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系统内关联,主要目的是体现非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目标)。

2、对于非贫困户:采取三户联保或自然人保证的担保方式,在联保或保证之外,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些增信措施,如核心企业表外担保、非标抵押物抵押担保、自然人保证等。

3、企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按经办银行规定执行。

五、贷款流程

(一)县扶贫办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

按照《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县扶贫办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先期注入一定量的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金存入总额的8倍以上放大扶贫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达到或即将超过放大倍数时,扶贫办及时补增风险补偿金。

(二)做好贷款对象推荐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支村两委班子既要积极做好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的宣传发动工作,更要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好扶贫贷款工作。贫困户个人提出贷款申请后,支村两委做好贫困户审核受理,列出贷款名单后,上报所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查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客户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按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确认备案并及时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接收县扶贫办推荐贷款客户名单后,按"先推荐先受理"的原则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结合贫困户或企业季节性用款需求,按归属乡镇上报时间先后批次,统一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受理,统一审查,发放贷款。上一批次发放贷款后,再接收第二批次乡镇贷款名单。对同一乡镇漏报或补报的名单,将延后处理。

(三)扶贫贷款配套扶持政策

1、"富民贷"贴息政策

按照中央财政对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现行标准,对贫困户省级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扶持;此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体,在县扶贫办及乡镇、村核实带动贫困户具体措施办法后,对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能人大户、专业合作社,依据到户贷款贴息政策,省级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扶持。贴息资金由各贫困县从省级切块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富民贷"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和贴息期限:贫困户为5万元,超出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由县扶贫办及乡镇、村审查其带动贫困户具体措施和效果的情况下给予贴息扶贫,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的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时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

2、扶贫龙头企业(包括百企千村产业扶贫企业)贴息政策

统一扶贫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将贫困地区扶贫企业项目贷款统一纳入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目录,按《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贴息政策要求,省财政将扶贫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纳入切块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各县(市、区)按照"资金总量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连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切块资金,共同用于所属范围内的扶贫企业项目贴息。

贷款农户按期偿还。贷款结清后,凭利息清单、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结算帐户及储蓄卡等相关贷款证明等材料到县扶贫办申请贷款贴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的顺利开展,县扶贫办与合作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双方各相关单位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沟通各环节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乡镇、村要确实加强对金融扶贫工作的领导,并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意义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乡镇、村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级小额贷款信用等级,引导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对象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加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做到讲信用,及时还贷,努力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形成良好的金融信贷扶贫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

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重大举措,为了能够实施精准扶贫迅速落地和有效推进,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责任。

乡镇政府:负责审查筛选本乡镇范围内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对象并上报县扶贫办审核;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后检查工作,监督扶贫贷款发放后使用情况,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回收逾期贷款本息。对本乡镇扶贫贷款先进典型、扶贫贷款实施情况总结反馈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负责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对象、百企千村产业扶贫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制定和监督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程序,使符合贷款条件的扶贫对象能够得到贷款支持。会同财政局确定上报贷款贴息名单。

县财政局:与扶贫办共同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使用。确保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

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金融业务制度及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做好贷款的受理、审查审批及发放工作。按季度向县扶贫办报送扶贫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

(四)完善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开展工作。"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防范工作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第一责任。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增长且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的合作金融机构将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个月前标准,经过一定时间考察后再行恢复该项贷款业务;当年风险补偿金损失率超过10%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将停止此项业务,经整顿,信用环境好转时由县扶贫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提出恢复业务申请,经省里批复补足风险补偿金后继续开展业务。

对使用农户小额贷款因非道德因素造成损失需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依照《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经评估确认金融机构没有过失的前提下,按照《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执行。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鼓励贷款对象参加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定期寿险及产业灾害等农业保险。

(五)建立考核机制

1、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2、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实行季报制。每季末,合作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办报送本季有关扶贫贷款发放情况。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县扶贫办严格把关,每季的报表将作为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贷款贫困户资料档案台账。

3、建立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使用管理考核制度,每年12月份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对银行实际放款情况以及风险补偿金使用等情况联合上报市级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