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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沁县统计局沁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全县3个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1.65‰,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沁县统计局和沁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沁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16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1个,增长2.34%;产业活动单位1471个,增加255个,增长20.9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173个,减少476个,下降17.97%(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7个,占53.16%;批发和零售业83个,占9.06%;制造业50个,占5.4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68个,占49.15%;住宿和餐饮业251个,占11.5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1个,占9.25%;(详见表1-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52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38个,比2008年末没有增加,保持不变。其中,内资企业占10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24%,私营企业占58.82%(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406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198人,比2008年末增加1020人,增加7.6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641人,占32.22%;教育2964人,占20.57%;制造业2566人,占17.8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729人,占65.01%;住宿和餐饮业645人,占15.3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68人,占8.77%(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0.9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7.60%,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2.40%。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2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9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6.11%;批发业48个,占21.23%;零售业32个,占14.1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404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1.1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28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5.77%;批发业505人,占10.14%;零售业285人,占5.7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9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1.1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6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3亿元,占9.78%;房地产开发经营2.41亿元,占2.77%(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个,从业人员183人,资产总计0.08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9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27%。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25.98%,比2008年末提高了2.6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6.86%,下降了3.9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7.16%,上升了4.5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4.58%。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6.99%,第三产业占93.01%。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9.5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80.47%。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3.18%,第三产业占96.8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8.00%,第三产业占92.00%。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企业资产总计数不包括铁路部门数据和部分金融部门数据。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