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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漫水叶正中饭店使用虚假发票案公告

我局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2月10日对沁县漫水叶正中饭店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案进行了立案检查。在对本案依法实施检查中,通过内查外调,查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霍翠萍,于2012年6月10日,向一个过路的陌生人非法购买6张发票,经查询认定为虚假发票,少缴税费合计175.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其少申报税款175.75元进行追缴,并处以罚款10100元,上述税费、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0367.21元,已于2015年2月全部执行入库。

特此公告

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