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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连心餐馆使用虚假发票案公告

我局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2月10日对沁县连心餐馆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案进行了立案检查。在对本案依法实施检查中,通过内查外调,查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沁县连心餐馆负责人于2012年10月份从外地顾客手中以饭款抵价购买100元定额发票90份,发票号套用长子县舜都快捷酒店领购的发票号(同号重复),经查询认定为虚假发票。少缴税费合计497.25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其少申报税款497.25元进行追缴,并处以罚款10248.63元,上述税费、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0948.30元,已于2015年2月全部执行入库。

特此公告

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