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版»本期共4版, 当前第1版 PDF
11·6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受处罚

本报讯 记者 申虎峰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11·6同创电子火灾事故认定结束,同创电子消防安全管理人曹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并对该公司处五千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11月6日15时30分,县同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东侧仓库发生火灾,火灾起火部位在货运升降机处,起火点为升降机两侧的电气线路,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老化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升降机附近杂物造成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烧毁彩钢板房一间,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000元。

由于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下,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此次火灾认定为一般火灾,火灾事故原因为单位管理不当导致电路短路发生火灾,属过失引起火灾。该单位曹某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故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县消防大队于11月27日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对沁县同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五千元人民币行政处罚,罚款已于27日交付。

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现敏在同创电子火灾事故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县各相关单位和行业,一定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为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全方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应急值守,各单位和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指挥有力,确保火灾苗头及时发现,及时消除;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不断营造人人关心消防安全、监督消防安全、支持消防安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