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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人民政府、平陆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
《平陆县加强兵役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陆县加强兵役登记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23日

平陆县加强兵役登记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规范和推进我县兵役登记工作,不断提高“五率”量化考评的标准质量,确保实现兵役登记率100%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西省兵役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责任领导

(一)各级征兵工作领导组为兵役登记工作的领导机构,乡镇长、村长为本级兵役登记工作第一责任人。兵役登记工作要作为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乡(镇、区)设立兵役登记站,行政村、社区设立兵役登记点,乡镇武装部长兼任本级兵役登记站站长,行政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本辖区兵役登记工作落实。

(三)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要根据兵役机关要求,提供辖区内适龄公民基本信息,教育局督促辖区内学校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二、深入宣传发动

(四)各乡(镇、区)及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下发的加强征兵宣传工作《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宣传方案计划,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抓好宣传工作落实。

(五)各单位要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电视广播、新闻报纸等媒体平台,继续发挥微博、微信、公众客户端等新兴媒体辐射作用,举办“兵役登记工作启动仪式”、“一站式宣传”等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每年1月1日起,各乡镇、行政村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兵役登记公告,并组织5-10人的宣传小分队,利用集会、集市等时机宣传相关法规,讲解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及参加登记的方式方法。

三、严密组织实施

(七)兵役登记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兵役登记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

(八)各级兵役机关要对每名适龄公民(家庭)发放“兵役登记服务卡”。适龄公民按照要求,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点)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进行代为确认。各兵役登记站(点)根据初审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发放《兵役登记证》,并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报县征兵办公室备案。同时,根据个人意愿、兵员数量、征集任务等情况,择优选定预征对象,建立《预征对象花名册》。

(九)各兵役登记站、点要灵活采用多种方法,针对农村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固定登记和流动登记、上门登记和代为登记、集中登记和分散登记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责任人,走村入户,确保全面覆盖。尤其对在外上学未回家、外出打工未返乡的人员,要通过电话、书信等通讯方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督促其返乡或委托在家亲属代为登记。

四、加大惩处力度

(十)实行兵役登记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县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区)兵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对登记率较低单位的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一)对消极、推诿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其所在乡(镇、区)、村(街道)要及时做好动员和教育工作,责令改正;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逾期不改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准许其参加招聘考试;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取得毕业证、不得办理高校入学手续;不得办理驾驶证,不得享受各项社会保障。要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兵役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各乡(镇、区)兵役登记工作成绩与年度武装工作经费发放挂钩。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的,阻扰或妨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县兵役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十三)本办法由平陆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