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相关知识
我市燃煤污染防治的原则是什么?
答:燃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管控、保障民生的原则。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怎样防护?
答: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我市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采暖如何规定?
答: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热采暖。禁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我市对禁煤区、禁燃区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煤区内禁止燃用煤炭燃料;禁煤区外的其他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采暖和集中供热单位确需燃煤的,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燃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