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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打击,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舆论氛围,最终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对欠息者的单位名称、住址、欠债金额等信息,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被曝光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还可对其赖债信息长期予以曝光,对其高消费行为予以长期限制,并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力措施。